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公法行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进行调整的行政行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不同;不同级别机关批准的,修改时也必须报经不同级别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十分慎重,频繁的修改也会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修改的审批权限上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