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落实耕地开垦费的缴纳。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