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原则
1.效益原则
即应全面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三个方面的效益。
2.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运用传统的命令和控制管制方式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土地利用行为与激励性规制法律具有制度契合性,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立法应当注重运用土地产权交易、财政金融及契约管制等激励性管制模式,使土地利用人自觉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法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利用人规避法律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
3.动态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应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旧有的规划在一定时间内有指导作用,但从长远看可能会成为有效利用土地的障碍。
4.协调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涉及许多复杂部门,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保证顺利完成并有效贯彻实施。
故此,若承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土地性质,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那么该违法行为将使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