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所取得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通过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土地租赁合同,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其结果是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