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举控告权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在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最后,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最佳实现。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批准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和征用土地。同时,要认真执法、严肃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必究,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其又要求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律和相关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的义务。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里所谓有权“检举”和“控告”,是指单位和公民个人对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政府机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提出举报和指控,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的权利。单位和公民个人对土地违法行为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有利于制止违法占地和浪费土地的行为,有利于对土地执法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从而有利于保护和利用我国土地资源,扭转耕地大量减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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