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以上土地而言,其土地所有权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权利。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有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需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予以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