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6)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
(7)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8)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9)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10)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11)依法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5)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