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宅基地四至不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邻而居,因房屋土地界址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因宅基地地界纠纷,甲方周某上访到胡集国土所,经胡集国土所和胡集居委会协调,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耿某家宅基地南北宽10.5米的土地,以后无论何时甲方周某都得保证乙方耿某宅基地宽度10.5米。2.乙方耿某所建房屋占甲方周某家土地,暂时予以保留,其使用权归乙方耿某使用,土地所有权归甲方周某所有,待房屋重建时,退出多占部分。3.乙方耿某因建房时多占周某家宅基地土地,乙方耿某一次性补偿甲方周某2000元整。4.周某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和上访。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甲方:周某,乙方:耿某。”
现原、被告因诉争土地界址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争议土地,原、被告均未提供权属证明,应认定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