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扩大围挡范围逼迁
不得以扩大围挡范围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机关拆除房屋时虽然应设置围挡,但在考虑围挡范围时,首先应结合围挡目的,正当行使该行政自由裁量权决定围挡的范围。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行政机关实现该行政目的,决定围挡的范围时,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根据房屋拆除范围合理确定围挡范围。
其次,在房屋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应符合“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同时应选择对他人权益侵害最小的行政措施实现行政目的。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设置围挡时虽然在两端留有出入口,但客观上影响了顾客流量,影响周边房屋的正常经营。故该行政措施虽然控制了扬尘污染,提高了环境质量,但客观上构成征收补偿条例所禁止的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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