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属已故家庭成员的遗产吗?
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农村土地属集体组织所有,征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征收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再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补偿款分配给农户,是对农户目前家庭成员的承包经营损失的补偿。因此,已去世的家庭成员就不能再分得征地补偿款,其继承人也不能主张将补偿款分给已死去的家庭成员,之后由自己继承。
如:张三一家四口(张三及其妻、儿子张大、女儿张小)承包了村里的几块土地,张三死后不久这些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120万元,张大主张土地补偿款应分成四份,每人各分得30万元,张三的30万元作为遗产由他和母亲、张小各分得10万元。
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张三死亡后,土地由张三的妻子和儿女共同经营,不发生继承,征地补偿款发生在张三死后,是对母子三人承包经营损失的补偿,与张三没有关系,这120万元可以由母子三人平分。
虽然按照两种方法,母子三人都可分得40万元,但是两种方法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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