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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房屋登记机关应尽到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义务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房屋登记部门即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属于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动产转让中,受让人因信赖出让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而购买不动产是认定受让人善意的基本条件,若出让人并非登记权利人,受让人则没有理由相信出让人有处分权,如果受让人与出让人发生交易,受让人则不存在善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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