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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6次举报

怠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市、县级政府不能以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怠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法律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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