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优势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中,待定事实的认定应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能达到确信其存在的证明标准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优势证据标准中推定的适用要求可分为基础事实是否清楚以及推定事实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上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为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尽到举证责任提供判断标准,如果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而推定是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
根据该规则,行政机关一旦查明某一事实,即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主张推定的行政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推定的相对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