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通常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属于过程性和内部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政府在作出被诉批复之后,行政机关已经依据该批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未直接作出收回决定,仅以告知书形式告知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限期注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事实上已经直接将批复付诸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