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后能否对配偶婚前所有的宅基地享有权利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因此,在农村夫妻结婚后发生迁户的情况非常常见。
在男女双方均为村民的情况下,大部分为女方结婚后将自己的户口从原有的宅基地上迁出,迁入至男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成为该村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当然也存在男方入赘至女方家中,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宅基地上。户口的迁移能否导致夫妻一方因此得到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需要考虑该迁入的一方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有无贡献。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该财产的取得均作出了贡献,是二人一起出资出力的结果,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亦是如此。因此,配偶一方迁入另一方宅基地并不能当然地以其户口在该地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需要根据是否有贡献分情况讨论。
假设,夫妻一方中的女方因结婚而迁入男方的宅基地上并成为男方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男方在其宅基地上已经建造了房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同甘共苦攒下了一笔积蓄,想对二人共同居住的老房子进行翻建和扩建,以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于是,二人拿出家庭积蓄,共同出资出力,使宅基地上的房屋焕然一新。此时,女方因为参与了在男方宅基地上翻建、扩建房屋,对于新房的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房屋合法建设的事实行为完成时,该夫妻二人便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因为我国宅基地“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政策,该新迁入的女方也成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男方婚前所有的宅基地享有相应权利,女方可以据此主张分割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这也体现了夫妻之间可能会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获得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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