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农村房屋后,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 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处分农村房屋时,以上三种遗嘱形式最为常见,需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来立遗嘱,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2. 遗嘱处分房屋后,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进行了房屋搬迁腾退,原遗嘱继承人不能根据遗嘱继承腾退搬迁利益。
此时房屋被腾退搬迁是由于被继承人与负责腾退搬迁的部门达成了协议,同意以获得补偿的形式将房屋拆除,故视为被继承人以行为做出与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导致遗嘱被撤销,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此获得的腾退搬迁利益按法定继承分割。
实践中,父母在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留给某个子女时,并不知道日后房屋会进行腾退搬迁改造,父母签订腾退搬迁协议时也不知道其所立的处理房屋的遗嘱不能处理房屋被拆除后的腾退搬迁利益,在立遗嘱时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可选择两种方式:
一是遗嘱人立遗嘱处理其所有房屋时可直接写明该房屋及以后房屋腾退搬迁享有的利益均由某某继承;二是在腾退搬迁后,针对腾退搬迁利益重立一份遗嘱,写明相应腾退搬迁利益由某某继承。
3. 夫或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其遗嘱中处分的属于配偶所有财产的这一部分无效。
房屋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另一方生前留有遗嘱处分了房屋,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仍然存在,但由于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只能处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被继承人与所有继承人签订了分家协议,再另行立遗嘱的,该遗嘱无效。
举例:老两口生有五个子女,某天老两口与五个子女签订协议,写明老两口村中院内所有房屋归大儿子所有,由大儿子负责老两口生养死葬,老两口及其五个子女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老两口又立了一份遗嘱,声明院内所有房屋由小儿子继承。此时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因为老两口已经通过分家协议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大儿子,其他所有的子女也均表示同意,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协议,可以约束老两口及其五个子女。此时老两口已经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故其后所立遗嘱应属于无权处分,其处分了他人财产,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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