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一户一宅基”的原则,农民在被安置取得一处宅基地后,不得再行通过继承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安排另一处宅基地。
实践中,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部分环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议较大,但对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在实务当中争议不大,一般都认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案件中,往往出现部分当事人因继承、婚姻关系等原因在多处享有宅基地房屋权利的情况。若多处宅基地房屋同时遇拆迁,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拆迁利益,当事人不应重复享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立法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的初衷是减少耕地占用,保护现有耕地。从字面上看,此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意思应该是指不管村民通过何种方式,其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供其使用。按照这个理解,一户农民已经取得一处宅基地后,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均不得再另行得到另一幅宅基地,即使通过继承的方式也是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