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不能直接起诉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该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为市、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