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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征地决定进行实体审查的复议决定可诉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425次举报

未对征地决定进行实体审查的复议决定可诉

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当事人对此类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进行审查,作出实体处理的,该复议决定实质上仍然是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但是,复议机关对征收土地决定未进行实体审查,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该复议决定只是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而作出的决定,与被申请复议的征收土地决定无关,不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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