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事实举证不能的,法院应酌情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但行政机关未进行登记造册,野蛮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对相关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酌定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判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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