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结束后装饰装修成果的归属问题
1. 如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行为没经过出租人同意,则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而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出租人还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如承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即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 如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行为经过了出租人同意,但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
(1)如出租人同意利用,则装饰装修物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时:①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②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则由双方各自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 如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行为经过了出租人同意,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双方如在合同中对此种情况下装饰装修物归属作出过约定,则按双方约定处理。
4. 如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行为经过了出租人同意,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过装饰装修物的归属,那么需要根据装饰装修物的类型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2)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双方因租赁合同期间届满而结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②双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结束租赁关系的,则需要区分不同解除原因对装饰装修物进行处分,基本上遵循过错方不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解除,那么对于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应本着公平原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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