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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4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95次举报

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享受国有公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房屋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征收决定不仅造成公租房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有的社会福利权利也会产生现实的、直接的不利影响。因此,公房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房屋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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