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起诉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均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同理,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比照重复起诉,决定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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