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8次举报

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土地登记公告是初始土地登记的必经前置程序。土地登记公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告方式,督促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颁发土地证书的结果,且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书之间往往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能以发布土地登记公告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3988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3648 昨日访问量:19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