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如何体现磋商的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涉及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磋商过程应体现公开性,保证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构建公权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开展平等对话的全新模式,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环境修复效率,也呈现出公私权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需要法院积极引导,检察机关全过程跟踪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损失确认、修复方案确定,通过多元协同方式完成修复目标。磋商过程、结果应当透明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受污染当地群众的知晓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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