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后,污染者恢复生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易言之,环境影响评价合格是污染者恢复生产的前提条件。
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