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户口未迁出是否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离婚妇女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除,由于其户口未迁出,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自治的权利,其所作出的决议或分配方案,经过集体组织成员表决通过,一般应予以遵守,但是当该决议内容违法,比如侵犯离婚妇女享有的分配权利时,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