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其户内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用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应该由户内成员享有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户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助费的合法接收人。户内部分承包人死亡,因自然人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能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民事主体,已经不再是需要安置的对象,不能对集体收益参与分配。但不影响承包经营户作为一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因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用属于户内其他成员共同享有。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户内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平等享有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权益。户内部分成员去世,不影响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应发放给承包土地的其他户内成员,非农户户内成员由于其并非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其不应该享有相应的土地被征收的分配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