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农嫁女离婚后,农嫁女及其抚养的子女是否可以享有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益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30日分类:土地流转浏览:456次举报

农嫁女离婚后,农嫁女及其抚养的子女是否可以享有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益


离婚并不能成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农嫁女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法侵犯成员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分配方案中同等条件下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分配权益直接判决,并未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分配权益。

离婚妇女,其离婚并不能成为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益的依据。离婚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在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以及其抚养子女的生活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考虑,不能因其离婚剥夺其合法分配权益,更不能对男女进行不平等对待。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3984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2955 昨日访问量:19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