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女离婚后,农嫁女及其抚养的子女是否可以享有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益
离婚并不能成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农嫁女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法侵犯成员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分配方案中同等条件下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分配权益直接判决,并未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分配权益。
离婚妇女,其离婚并不能成为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益的依据。离婚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在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以及其抚养子女的生活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考虑,不能因其离婚剥夺其合法分配权益,更不能对男女进行不平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