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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8次举报

村民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0日,吴某与武某(刘某妻子)签订协议,约定吴某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武某。2011年11月26日,原告董某(甲方)与被告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购买乙方位于地震台北侧道西第四栋日光温室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价格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 000元);二、乙方在2012年6月1日前将房屋及猪舍交付甲方,乙方正居住的住房在7月份交付甲方,甲方将购日光温室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并签订转让购买协议;三、甲方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乙方购日光温室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如双方违约交对方违约金壹拾万元整。”被告出具三张收据及收条,载明其分三次收到原告该协议价款共计45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3305液化气南土地0.143垧及附着物(房屋、日光温室)的承包方名称为吴某,承包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董某对江南镇南官屯村蔬菜绿园小区(市××队西第四栋)日光温室使用范围内的1430平方米的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董某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某为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登记于吴某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

依法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本案中董某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董某并非从有承包经营权人吴某或武某处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刘某妻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等于刘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为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登记于吴某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对土地承包权有争议,属于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风险提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如果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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