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内容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当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含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不动产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即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应当限于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
登记簿对不动产自然状况的记载,包括房屋坐落、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面积、规划批准用途、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固然有节约交易成本等意义,但其并不涉及权利状况,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错误的,例如房屋买受人认为房屋上的查封登记系登记机构笔误,该房屋并未被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更正但不能请求异议,因其系限制处分的情形;其申请人不能据此处分房屋权利,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没有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击破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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