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民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以林地为例:首先,耕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甚至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10年。最后,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