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其他形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