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定
1.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也就是说,造成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缴纳闲置费的经济处罚。其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约束用地者的行为。依照规定缴纳的闲置费,是指用地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以体现对用地者的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