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于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接受转包一方的法律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在转包方依然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提下,将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即,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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