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是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所取得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于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了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同时消灭。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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