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须遵循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的理念,确定了土地征收的形式规范,如必须公告、听取农民意见、开展风险评估,以保证农民集体的利益,做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主要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被征用了,但农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征用,征用土地的具体范围和征用后的用途是否经依法批准等问题。
通过公告、评估的办法,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征用的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应得到的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
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