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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323次举报

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所谓“有利害关系”,应当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不利影响。在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与征收决定当然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完全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将会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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