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6.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
7.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8.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9.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10.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1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5.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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