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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户一宅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7次举报

关于一户一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即所谓“一户一宅”,且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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