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规范管理
为避免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中央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要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农地农用,防止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对租地超过县级备案标准的,应在市(地)一级备案,超大规模的应在省一级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