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土地登记异议公告,不能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登记
法律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为:
(1)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公告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公布于众,是初始土地登记的必经程序。土地登记公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告方式,督促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避免对尚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颁发证书,保证登记审核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但是,发布土地登记公告仅是颁发土地证书的前置程序,发布公告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颁发土地证书的结果,而且土地登记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书之间往往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不能以土地登记公告的发布作为推定相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书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