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但不影响征地申请报批。
(七)征收申请报批
上述六项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八)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
(九)支付征收土地各项费用
征地批复公告后,与前期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被征收人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申请强制执行退还土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限期内又不退还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