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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