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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的审批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2365次举报

关于土地征收的审批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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