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同一土地重复发包并订立多个承包合同,谁可取得经营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在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首先以登记为准,其次以合同生效为先,最后以占有使用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