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家庭承包经营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某一成员死亡,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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