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依法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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