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地下挖出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承包地下挖到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依《民法典》规定,埋藏物应返还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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