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之后的池塘属于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基本案情
朱某家住村子的东头,紧邻其院子有一处废弃的池塘。说是池塘,其实就是村里的一个臭水沟,村民都习惯往里边倾倒垃圾和污水,因此池塘一直臭味熏天。
退休在家的朱某闲来无事,就打算把这处池塘清理一下养点儿鱼,这样既可以给自己的晚年找点儿乐趣,又能改善房前的环境,说不定还能靠养鱼获得一定收入。第二天,朱某就买来各种捕捞工具清理了水里的垃圾,又抽水、注水,买鱼种,忙碌了好久,池塘才终于恢复了生机。
一年后,在朱某的悉心养殖下,眼看池塘的鱼就要捕捞了,这时村主任找到朱某说池塘是村里的集体财产,现在村里要修路,需要把池塘收回填平。朱某很疑惑,他认为这个池塘这么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被当作垃圾池,在自己的治理下才有了价值,因此,这片池塘应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那么,村主任和朱某谁的说法对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己打理的荒地、滩涂就属于个人所有了吗?
依法解析
村主任的说法是正确的,村里的这处池塘应当属于村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土地等,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明确这些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按照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自然资源不会因为公民个人的开发、利用行为就转变为公民私人所有。
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池塘应属于朱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可对朱某治理开发池塘的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但池塘的所有权并不会因为朱某的治理行为而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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